第一条 本着开放、流动、创新、国际化的运行机制,为促进复杂系统先进控制领域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及学术交流,吸引国内外人才到重点实验室工作或利用实验室的条件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研究工作,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项目。
第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面向国内外从事复杂系统先进控制等相关领域的大学、研究所等单位,凡具备申请条件的研究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实验室将择优予以资助。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复杂系统先进控制与智能自动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研究方向予以明确规定。
第四条 具有副教授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国内外科技工作者,在所在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均可在《指南》规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每人只能申请或参加1项。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如实填写《复杂系统先进控制与智能自动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第六条 开放基金项目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指南》,其研究内容应符合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评审后确定。
第七条 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自动化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等学术机构中的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开放基金评审,评审采取回避制度,凡有项目申报者均不作为评审专家组成员参与当次项目立项评审。
第八条 审定结果由实验室主任签发,由综合办公室通知申请者。获得资助的申请者,接到通知后,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实施任务书(一式两份)。
第九条 在开放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应提前提出使用计划,实验室为之提供方便条件。
第十条 开放基金项目负责人应向实验室递交年度报告和结题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开放基金项目的任务书,介绍项目的完成情况;
2.所取得主要研究成果,研究报告,论文,著作,申请专利,成果鉴定的情况(需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3.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实验室对所递交的年度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将不再给予其资助。
第十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执行过程中由于客观原因对研究计划和科研内容加以调整的要由项目负责人向重点实验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执行。
第十三条 获得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项目,在发表论著时,单位署名应标注实验室的正式名称,中文为“复杂系统先进控制与智能自动化湖北省重点实验室”、英文为“Hubei Key Laboratory of Advanced Control and Intelligent Automation for Complex Systems”,凡未按以上要求标注的研究成果,不计为开放基金项目的研究成果。
第十四条 在研的开放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中止或撤消基金项目及索回所资助经费等处理: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3.未按任务书上报的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实验室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它违反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每项开放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由实验室核准,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制度有关财务规定审批。
第十六条 项目经费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及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依托单位不得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项目负责人不得从经费中以任何方式提成和提取与课题无关的劳务费,实验室加强对课题劳务支出的控制,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十七条 项目经费应严格遵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预算表编制说明》等要求制定预算,具体开支范围如下:
1.设备费(设备购置费,设备试制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
2.差旅费;
3.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4.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
5.其它支出。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的各项开支,均按照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结束后,实验室对所递交的结题报告审查后给出评审意见,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审结果为“优秀”、“合格”的项目,经费在结题后一年以内仍可开支结余经费,逾期予以收回;评审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收回结余经费。
第二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实验室综合办公室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管理工作,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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